委员建议“代孕”行为不应全面禁止(2)

发布时间:2016-02-19 23:57 【来源:

建议为“再生育子女”设具体规定

草案第18条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否生两胎以后可以申请生第三胎,草案提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认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生三个。现在表述不是很清楚。建议明确,一般条件下是不是只能生育两个。”

黄华华委员提出,生第三个小孩可能还要限制。“建议要求各省(市)具体的政策规定要有这方面的规定,生第三个小孩,该罚还得罚,否则全面放开不行,现在强调得不太具体。”

在刘桂凤看来,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情形应该由卫生计生委或者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定。她提出,作为基本国策,不同省市会产生很多不同意见,建议对这条做统一规定。

“全面两孩”后还需研究保障问题

“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反映,生一个孩子,单位还能接受,如果生两个孩子,对工作影响就大了,用人单位就不愿意再用你。”韩晓武委员在讨论中举例说道。

他建议,“全面两孩”实施之后,还要研究和解决女性就业平等问题,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单独两孩政策实行后,新增人口并未如预期的那样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然现在年轻人不愿生孩子,原因很多,但就业问题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从宪法法律来讲,女性在就业上与男性是平等的,但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王明雯委员则提出,在这次修法中,还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问题,“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

马馼委员表示:“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两孩生育,有的人年龄比较大,急急忙忙就怀上了,现在人大还没讨论通过,地方政策还没有出来,还收社会抚养费吗?这个问题,建议做点人性化处理。”

文/记者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