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代孕”行为不应全面禁止

发布时间:2016-02-19 23:57 【来源:

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人口与计生法的修订符合我国国情,但有些内容仍需完善。

保留对“失独家庭”帮助条款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

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

“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

陈昌智建议将这一款基本保留,修改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代孕”行为不应全面禁止

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周天鸿委员表示。

关于代孕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介绍,2014年她在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中,发现失独家庭失去孩子以后,有些家庭需要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这次二胎法律制度的出台,对失独家庭根本利益需求没有写进去,但是把代孕问题写进法了,对他们来讲,对他们心理又是一种打击,因为让生两个孩子了,他们连一个孩子都没有。”

朱发忠委员说,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生育困难者,有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

“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就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而是鼓励人道性的代孕。”周天鸿说,“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再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

“延长生育假”情形应明确

一些参加审议的委员、代表提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还需再斟酌。

龙庄伟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享有“延长生育假”的情形。“我不太清楚是生一个子女就延长生育假,还是第二个才给?法律条文不清楚,我们看不明白。”

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来自基层企业,她认为,“给假这件事是否应该在制定细则的时候认真考虑”。“我是来自基层企业的,我的企业1000人中就有300个女工,现在80%都是年轻职工,如果多给假企业生产无法运行,因为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建议这条规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