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被告人仅获刑5年半岁女婴性侵案被“轻判”背后
1比7“隐案率”的背后
徐云弟说,当下他有两块“心病”如鲠在喉:一是尽快搬家,将全家迁到一个没人认识的地方,“越远越好”。二是要赶紧给丫丫改名。
“我准备明年出去打工,慢慢攒下钱,带全家人离开这个地方。”徐云弟坚持迁居,绝非杞人忧天。北青报记者在村内采访的几天内,发现只要徐云弟一出现,三五成群或聊天或做工的人,会静默停工,待他走过后,便指点议论。
“我无法想象丫丫懂事后,在这样的环境中,怎样生存。”徐云弟说。
明年春节,徐云弟的第二个孩子即将临世,而到那时,他除了要面对自己一家四口的生计,还要担负二老的赡养。
如此庞大的迁居计划,很难想象徐云弟需挣够多少钱才能完成。
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告诉北青报记者,来自中国公安大学对全国5800多名中小学生的一项调查显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隐案率”已高达1比7。也就是说,1件“报官”的性侵案件背后,至少隐藏着7起未披露的性侵案件。
“这些被公开的部分,只是冰山一角。而这背后所暴露的,是对公权力维权的没有信心。”吕孝权认为。
“很多性侵受害人在选择‘公开’后,遭到了来自各方的‘二次伤害’,加之现行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借助公权救济,往往最后一分钱得不到。有些人便干脆以‘私了’换‘实惠’。那么多的性侵案件,因钱财的‘消弭’而潜入水下,这才是最可怕的。”李桂梅认为。
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或称没有精神抚慰金,已是学界呼吁多年的老话题。
2005年,广西律师张树国,在代理当地小学教师性侵女童案时,因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既不能得到身体损害赔偿,亦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甚至提出“处女膜算物质”,为每个性侵少女提起20万元赔偿的诉求。
最终,该案以当地教育部门出面补偿了结。
2013年10月23日,公、检、法、司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虽然支持被害人的精神康复治疗费,但因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所以后续部分不能“预判”分文。
强奸罪能否与国际接轨
虽然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已经从《刑法》八的5年,增加到《刑法》九的15年,但在丫丫案的援助律师看来,现行的立法,自己跟自己纵向比是进步了,但与发达国家地区横向比,仍差距很远。
“我一直呼吁,能否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从立法源头上加大对罪犯的惩罚力度,因为重判的同时,就是对儿童保护力度的加力。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徐浩的罪行可以按强奸罪论处,而在大陆,这项罪名可能面临死刑而非猥亵罪的几年、十几年。”余华坤说。
“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都属于性侵犯罪,区别在于,徐浩到底是用手指,还是用生殖器,对丫丫造成的伤害。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这种区别不予考虑。”李桂梅也说。
北青报记者查阅获悉,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也将强奸定义为:“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穿入阴道或肛门,不管程度轻微与否。”并且在国际刑事法庭,已有相关判例。
也就是说,按此原则,不管徐浩用身体任何部位,只要他强行进入了丫丫的身体,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实体以外,这起案件从侦查到审理过程中,暴露的程序纰漏及瑕疵,也令人深思。
徐云弟告诉北青报记者,庭审时,装有女儿纸尿裤和染血秋裤的物证,只用两个牛皮纸档案袋装着,一个用订书钉潦草封着,一个干脆连订书钉都没有。
李桂梅也证实, 该案一审中,检方出具的涉及被告人DNA鉴定的关键物证,竟然没有封存记录,既没有封条,也没有签字。
“这就意味着,该物证最后由谁保管,中间经过了谁之手都没有任何记录。因此,物证在整个流程中是否存在污染,就无从证实。”
徐云弟从1月28日凌晨报案后,直到他3月18日通过微博向社会发布案情,50天里警方竟没有带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而就在他公之于众的第二个工作日,警方便完成了这一侦查流程,并在当天,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徐云弟告诉北青报记者,很多人认为他当初的选择不明智,既没能拿到钱,也没有得到预想的刑罚结果,走错了棋。
但他说,他将丫丫个案公之于众,唯一想到的,就是能推动保护性侵儿童的立法,前进一步是一步。
徐云弟指着电脑中摄于1月29日的丫丫照片说:“你看看,这事发生后,对丫丫的伤害有多深。”画面中,半岁的丫丫,居然呈现出霜打似的忧愁,微蹙的眉宇间写满哀伤。
“作为一个父亲,我能袖手不管吗?”徐云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