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与同学抢篮球致十级伤残 学校无责

发布时间:2016-08-18 12:02 【来源:

[摘要]课间活动时因争抢篮球,四年级小学生小浩(化名)被六年级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他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告上法庭,索赔11.7万余元。

小学生课间与同学抢篮球致十级伤残 学校无责

课间活动时因争抢篮球,四年级小学生小浩(化名)被六年级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他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告上法庭,索赔11.7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无责,小浩自身亦负有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四成责任。故判决小勇赔偿小浩5.8万余元。

课后活动受伤

据小浩说,去年3月18日下课后,他在操场被小勇恶意从背后推打致摔倒在地,当时左腕疼痛、活动受限。后经医院诊断,其左手骺损伤(左、尺桡骨)、伸指肌腱损伤(左中、环指)并手术治疗。医嘱休息三个月,但为了不耽误学习,一个多月后,他戴着支具坚持上学。此次事故导致他不敢做剧烈活动,且受伤部位不易恢复,伤残对成长造成影响。

小浩称事发时老师未在现场,且学校设施不完善,监控存有死角。事后,学校拒绝提供监控视频及肇事方的相关信息,并拒绝处理此事,导致索赔事宜无法进行,故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一并诉至法院。

学校否认有责任

学校辩称,学校对学生有常规的安全管理,事发后及时通知了两学生家长,并及时送小浩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两学生虽都是未成年人,但已具备一定的活动能力和智商,应知晓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事发时间为学生下课后至下午课外活动开始前的十分钟,当时并非所有学生均已到楼下,老师也尚未到操场。在自由活动时间,事件发生具有突发性,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不能归责于学校教育保护不当。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小勇表示,在推倒小浩之前,对方用脚踢他,故小浩对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肇事学生承担六成

经查,当天因争抢小浩自带的篮球,在操场上小勇将小浩推倒在地。随后,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小浩送至医院。经鉴定,小浩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30日至60日。

法院认为,小浩伤情系因小勇推倒所致,但小浩亦存在要球不成后脚踢小勇的情节,对于损害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小勇的侵权责任。小浩与小勇发生冲突的时间在下午管理班课后、体育活动开始之前,并非正式上课时间,引起双方产生矛盾的篮球也并非学校的体育用品,事发突然、时间仓促,活动地点又在操场这种开阔地带,学校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与制止亦属正常。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了监护人,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陪同前往医院,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定小勇承担60%的责任,小浩承担40%。折抵小勇已经垫付的费用后,一审判决小勇的母亲赔偿小浩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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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学生家长担责九成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房山某小学两个二年级学生在玩闹推搡过程中,其中一人摔倒并砸在路过的小岩身上,造成小岩的胳膊骨折。日前,小岩将两位同学以及所就读的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岩的诉讼请求。

小岩诉称,2014年9月25日,课间时同学小楷和小博打闹,相互推搡,导致小博摔倒砸在小岩身上,致其骨折。学校赶紧通知小岩父亲带其送医,小岩被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花费医药费2302元。事发后,小岩的班主任曾将几个孩子的家长叫到一起试图主持调解,但三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小岩诉至法院,要求学校与小博及其监护人、小楷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4万余元。被告学校代理人表示,对于小岩向法院提交的有票据的费用可以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审理过程中,小岩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目前情况不构成伤残。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小楷和小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校园里受到伤害,学校应在其教育、管理职责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小博之法定监护人、小楷之法定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博和小楷的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小岩各项费用共计3900余元,学校赔偿小岩各项费用共计43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