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

发布时间:2016-05-18 18:45 【来源: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16号)要求,现就大连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教育公平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划分学区。各区市县、各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制定年度学区划分方案,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招生范围。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继续实行小学、初中单校划片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生按“对口直升”的办法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其它地区也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统筹划定学区。

(二)合理确定班额。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原则上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集中的学校,如确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三)实行阳光分班。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要实行阳光分班,其它年级原则上不得重新分班。学校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分快慢班和编排学生座位,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实验班、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

(四)确保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各学校要按照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划定的学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任何学校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学生入学,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任何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各小学不得为任何初中学校的违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做招生宣传。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举办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和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名义跨学区招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

(五)学校接收学生就近入学的依据。学校接收学生就近入学主要依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房产证(包括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和户口簿,学校根据上述“两证”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后,接收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学生入学就读。因贷款购房暂无房产证的,须提供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发票、贷款保险单、完税凭证等原件。无房产证而租赁房屋者,须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市内五区须同时提供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表》),到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学校就读。

学校接收学生入学,原则上要求户口簿和房产证一致,如果因特殊原因造成“两证”不一致,以学生家长房产证为准安排学生入学。有多套房屋者,以实际入住的房产证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生入学。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和有利于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一调配到指定学校就读:

1.无房产证而在其亲属或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

2.与其他人共有房产证的;

3.集体户口无固定住房的;

4.在非住宅性质房屋(如公建房、车库等)居住的;

5.因房屋动迁暂未回迁且无房租房的;

6.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