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此外,《意见》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