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
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发〔20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断提高健康水平,确保体育考试“公开、公正、公平”,现将我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和对象
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含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中招体育考试)。
二、考试时间
2016年4月1日—30日。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决定。同一区县的考生必须在区县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每名考生的全部项目必须在一天内连续完成。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由区县考试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中断考试,其补考时间另行安排。
三、考试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
(一)考试项目
立定跳远、掷实心球、1分钟跳绳、中长跑(女子800米、男子1000米)。
(二)考试规则
按原国家体委1990年发布施行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手册》中相应的测验规则执行。
(三)评分标准
2016年,中长跑成绩不计入总分,但考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女子800米和男子1000米项目的测试后,方能参加其它三项的测试。三项考试满分为50分,其中立定跳远15分,掷实心球15分,1分钟跳绳2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四、免考和缓考
(一)免考
1.免考对象:因身体残疾或身患严重疾病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和虽有残、伤、病但没有丧失运动能力确需静养的考生。
2.免考程序:凡需免考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中招体育考试免试申请表》(见附件3),经学校及考生家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统一报区县(自治县)中招体育考试小组批准,同时交验相关佐证材料。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需交验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材料及病历资料;未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需交验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免试考生的申请及佐证材料要存入考生档案。凡获准免试的考生名单必须在学校张榜公布。
3.成绩计算:因身体残疾或身患严重疾病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获准免试后,按满分的80%(40分)计入中招升学考试总分;因残、伤、病,但没有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获准免试后,按满分的60%(30分)计入中招升学考试总分。
4.纪律要求: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体育考试成绩以0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二)缓考
1.缓考对象:考前突发伤病(含女生例假)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的考生。
2.缓考程序:考前突发伤病(含女生例假)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由考生申请,报学校和当地主考,经在场医生核准,主考签字后准予缓考。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的考生,经考场主考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准予缓考,但已考项目成绩有效。
3.补考规定:各区县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左右统一组织缓考学生补考,缓考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届时仍不能考试的学生如符合免试条件可按免试办法予以处理。如考生自行放弃考试项目,则该项目作零分处理,已考项目按最后得分计入总分。无故缺席者不予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