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钱为儿子找工作未果 起诉到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06-16 08:58 【来源:

为给儿子找个好工作,合肥市民李娟(化名)先后给了孙丽(化名)7万多元财物,孙丽是合肥某国企的职工。然而后来李娟发现,儿子得到的工作并非该单位正式工。一气之下,李娟将孙丽告上庐阳区法院,要求对方归还7万元财物。

  [求职风波]花7万元儿子仍没当上正式工

  李娟称,2014年12月,她姐姐与孙丽聊天,听孙丽说自己找关系可拿到单位的正式工名额。李娟姐姐就问孙丽能否为外甥帮帮忙,孙丽答应帮忙,并说可能要10万元。 2015年1月,李娟的姐夫将1万元和两条中华烟交给了孙丽。 4月24日,李娟通过银行向孙丽提供的账户汇出6万元。

  2015年9月7日,李娟儿子收到了一中介公司寄来的劳动合同书。经核实,此工作属于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务工,并非正式工。李娟要求孙丽退还7万元,孙丽以种种理由至今未还。李娟诉至庐阳区法院,请求判令孙丽返还财物7万元。

  受委托者说自己只是替人牵线

  孙丽在庭审中认为,李娟与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委托的事项仅仅是代为保管财物及在接受李娟指示的情况下付款的事宜。孙丽辩称,她之前已经说了自己没有关系帮忙找工作,后来提到她同事孙兵(化名)可以。“她是将钱款放置在我这,由我保管并代为支付给孙兵。”孙丽称,至于孙兵与李娟之间如何协商找工作的事情,她一概不知。

  孙兵称,他和孙丽是同事,工作中有正常往来。孙丽与李娟姐姐之间商谈的经过、协商的内容等等,孙丽均未告知他,他也从未见过李娟和她姐姐,与她们几乎没有任何联系。

  [法院判决]有悖社会公德 原告诉请被驳回

  庐阳区法院一审查明,李娟的姐姐与孙丽是朋友。2014年12月,李娟试图通过孙丽找关系为其儿子介绍入编工作。孙丽又通过其同事孙兵帮忙。李娟支付孙丽7万元,用于托关系安排工作。事后,李娟儿子收到了劳动合同书,李娟以儿子实际工作性质为劳务派遣,并非孙丽当初许诺的正式编制职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孙丽返还7万元。法院认为,李娟委托孙丽通过找关系托人情的方式为其儿子介绍工作的行为,本身有悖社会公德,损害了凭自身实力通过正常途径寻求工作机会的其他人的公共利益,驳回李娟的诉讼请求。

  二审依然败诉 办事的钱要不回

  李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孙丽提交一份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自己将6万元取出后交给孙兵。孙兵对该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孙丽将款项取出后交给了他。

  合肥中院认为,李娟通过孙丽找关系为其子安排工作,孙丽找到同事孙兵,让其找关系。李娟与孙丽、孙兵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李娟明知该合同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仍然要求他人与之缔结合同,其过错明显,而孙兵此后找关系请客送礼,系李娟的应有之意,孙兵将收取的款项进行了花费,无证据证明孙兵和孙丽仍占有李娟交付的款项而未用于找关系事宜,故李娟要求孙丽与孙兵返还款项,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普及]“有悖社会公德”来自民法通则

  合肥一法律专业人士称,“有悖社会公德”这种说法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当一个案件纠纷在法律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的时候,法院应该怎么判,就是依照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